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 106 年 05 月 08 日)
第20條
契約進用人員平時考核應分別於每年十一月及三月辦理,年終考核應於每 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契約進用人員之考核,由考核小組完成初核,各鄉(鎮、市)、直轄市山 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應報各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 所首長進行覆核;其餘幼兒園,應報幼兒園園長或學校校長進行覆核。覆 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交回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 變更之,並敘明改核之事實及理由。

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首長、幼兒園園長或學校校 長為前項變更時,應註明事實及理由。

直轄市、縣(市)立幼兒園由契約進用教保員代理園長期間之年終考核, 由幼兒園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覆核。覆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時, 應敘明理由交回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逕行改核,並敘明改核 之事實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