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
考核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其中至少應包括幼兒家長代表一人、契約進
用人員代表一人及人事主管。但契約進用人員人數少於三人時,得免置契
約進用人員代表。
前項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該幼兒園、附幼任一性
別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考核小組委員,由幼兒園園長或學校校長遴聘,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並為主席。但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之考核小組委
員,由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首長遴聘。
考核小組召開契約進用人員考核會議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決議。
考核小組委員之任期,自每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