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 106 年 05 月 08 日)
第17條
契約進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終考核不得考列甲等:

一、不當管教幼兒。

二、有遲到、早退情形,合計超過三次。

三、有曠職之紀錄。

四、未經幼兒園園長或學校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五、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六、辦理業務不服從主管指揮或態度惡劣,致影響整體業務之完成或推展 。

七、影響幼兒園或學校聲譽,有具體之事實。

八、其他影響幼兒重大權益事項,且有具體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