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
年終考核分為甲等、乙等及丙等;其各等分數及規定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其次學年薪資得提高一級。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其次學年薪資留原薪級。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其次學年薪資留原薪級,並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
前項考核為甲等人數,依以下類別分別計算,並不得逾各類契約進用人員
受考核總人數之百分之七十五。但各類受考核人數為一人者,不在此限:
一、教保員、助理教保員。
二、職員、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司機及廚工。
契約進用人員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考核。任職滿一
學期,未滿一學年者,另予考核;其考核項目、各等分數,比照年終考核
之規定辦理,次學年仍留原薪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