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 106 年 05 月 08 日)
第14條
幼兒園或學校應依相關保險法令,為契約進用人員投保。

幼兒園或學校應依下列規定,為契約進用人員辦理退休或資遣相關事宜:

一、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之工作年資,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辦 理。

二、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

契約進用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比照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 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其於年度中轉任為注意事項所定 適用或比照適用之對象,且於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由原幼兒園或學校按 其以契約進用身分實際任職月數占全年度月數之比率,於不重領、不兼領 原則下,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前項於年度中轉任為注意事項所定適用或比照適用對象之規定,適用於本 辦法施行後進用之契約進用人員。

教保員兼任組長者,其主管職務加給,比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組長職 務加給之規定,其薪資為第一級至第十級者,以相當委任第五職等支給; 第十一級以上者,以相當薦任第六職等支給。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所轄之離島地區,訂定給付地域加給之補 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