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 106 年 05 月 08 日)
第13條
教保員、助理教保員、社會工作人員及護理人員之薪資支給基準,規定如 附表。但有第二條第三項所定繼續原契約情形者,仍依原規定薪資給付。

前項以外契約進用人員之薪資,各幼兒園或學校得依其擔任工作繁簡難易 、責任輕重及應具備之知能條件,自行議定,並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 之基本工資。

幼兒園新進用之契約進用人員,其職稱為教保員者,依其學歷之薪資第一 級給付;其職稱為助理教保員者,依其職稱之薪資第一級給付;其為護理 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者,依其所具證書,分別以各該薪資第一級給付。

本辦法薪資支給,以採計簽訂契約同一幼兒園、附幼或學校之工作年資為 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規定進用曾任同一幼兒園、附 幼或學校約聘僱人員期間服務年資,其與現任職務性質相近且服務成 績優良者,得以一月至十二月之全年在職年資採計所敘薪級,每滿一 年採計一級,畸零月數不予併計,至多採計五級。

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八日修正施行後,以遷調進用或依第 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以公開甄選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其 薪資支給及休假年資,得採計該員公開甄選或遷調前任職於幼兒園或 附幼擔任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之年資。

第四條第一項簽訂定期勞動契約之人員,執行教保員職務者,其薪資依第 一項支給基準表之級別及學歷,按初任第一級之薪資計算。

第四條第一項簽訂定期勞動契約之人員,執行助理教保員、社會工作人員 及護理人員職務者,其薪資依第一項支給基準表之級別,按初任第一級之 薪資計算。

前二項人員薪資之計算方式,規定如第一項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