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 106 年 05 月 08 日)
第12條
幼兒園或學校應與進用人員訂定契約;其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契約進用人員之權利義務。

二、擔任工作項目及工作考核。

三、契約期間工作報酬及給酬方式。

四、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契約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