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 106 年 05 月 08 日)
第11條
經聯合公開甄選作業錄取之人員及遷調完成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除有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外,幼兒園或學校不得拒絕進用。

教保員、助理教保員經達成遷調而未報到,致影響其他幼兒園或附幼教保 員、助理教保員遷調者,各該遷調均失其效力,各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仍 留原幼兒園或附幼服務,原幼兒園或學校不得拒絕。但未報到教保員、助 理教保員之原幼兒園或學校可增開缺額者,各該遷調不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