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總則 ( 101 年 08 月 15 日)
第2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設施:指提供幼兒學習、生活、活動之建築、附屬空間及空地等。

二、設備:指設施中必要之遊戲器材、教具、媒體器材、教具櫃、儲藏櫃 、桌椅等用品及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