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辦法  ( 104 年 11 月 03 日)
第9條
幼兒園提供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其服務內容、人員資格及收 退費規定,準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辦 理;其有購置或租賃交通車載運國民小學階段兒童之必要者,準用學生交 通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交通車不得載運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違反者,依本法第 五十一條第六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