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辦法  ( 104 年 11 月 03 日)
第8條
幼兒園有停止兼辦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必要,應填具申請書 ,敘明理由及在園兒童之安置方式,並檢具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辦理,並應對外公告。

前項停止兼辦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人數,有再轉為原招收幼 兒人數之必要時,應重新申請或併前項申請為之,經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