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辦法  ( 104 年 11 月 03 日)
第7條
幼兒園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兼辦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 服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換發設立許可證書。

前項換發之設立許可證書,應載明兼辦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 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