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辦法  ( 104 年 11 月 03 日)
第5條
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每招收兒童二十人,至少置 課後照顧服務人員一人;未滿二十人以二十人計。

前項國民小學階段兒童不得與幼兒園幼兒混合編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