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辦法  ( 104 年 11 月 03 日)
第11條
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命其 限期改善;經限期改善三次仍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停止兼辦六個 月至二年或廢止其兼辦許可:

一、違反本辦法所定有關人員編制、管理及設施設備之規定。

二、違反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所定有關服務內容、 人員資格及收退費之規定。

三、違反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所定有關購置或租賃交通車載運國民小學階 段兒童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