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行政管理 ( 106 年 11 月 30 日)
第27條
幼兒園應對外懸掛招牌,招牌名稱應與設立許可證書所載相符。

幼兒園招生應秉持誠信、公正、公開、平等之原則,其宣傳資料或廣告內 容,不得誇大不實。

第28條
私立幼兒園經許可設立後,應開設幼兒園名義之專用帳戶,作為幼兒園平 日收支經費之用。

法人或團體附設私立幼兒園,其財務及會計,均應獨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接受補助之幼兒園,為瞭解其營運狀況,得 通知其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並得派員查核之,幼兒園應配合辦理。

第29條
幼兒園之檔案簿冊應有專人管理,並依規定保存。

幼兒園之設施設備與財產應清楚登錄及造冊,並有專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