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變更、停辦、復辦、撤銷及廢止設立許可 ( 106 年 11 月 30 日)
第15條
幼兒園或其分班自請歇業者,應敘明理由與在園幼兒及員工之安置方式,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應廢止其設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