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變更、停辦、復辦、撤銷及廢止設立許可 ( 106 年 11 月 30 日)
第13條
幼兒園或其分班需改建、擴充、縮減場地或遷移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 具在園幼兒安置計畫及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 許可後始得辦理。未依規定辦理或不符許可內容者,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得廢止其設立許可。

前項改建,指建築物部分或整體改建;擴充,指園舍增加使用空間,所增 加者應為直上方或毗鄰空間;遷移,指搬遷至同一直轄市、縣(市)內其 他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