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變更、停辦、復辦、撤銷及廢止設立許可 ( 106 年 11 月 30 日)
第12條
幼兒園或其分班有增加招收幼兒人數之必要,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 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