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變更、停辦、復辦、撤銷及廢止設立許可 ( 106 年 11 月 30 日)
第11條
幼兒園有變更負責人、設立性質、名稱之必要,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 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辦理;其分班 應併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