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  ( 102 年 05 月 31 日)
第8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審議實驗教育之申請許可、變更、續辦及其他相 關實驗教育事項,應組成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 。

前項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就熟悉實驗教 育之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其中第四款及第五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 於委員總額五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一、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二、專家、學者代表。

三、校長及教師代表。

四、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之家長代表。

五、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 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審議會主席,由委員互推產生。

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