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  ( 102 年 05 月 31 日)
第4條
申請辦理實驗教育之程序如下:

一、個人實驗教育: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政府提出。

二、團體實驗教育: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共同或推派一人為代表,向團 體成員設籍占最多數者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

三、機構實驗教育:由非營利法人之代表人,向擬設實驗教育機構所在地 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申請實驗教育之相關資訊, 公告於其網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