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  ( 102 年 05 月 31 日)
第3條
實驗教育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個人實驗教育:指為國民教育適齡學生個人,在家庭或其他場所實施 之實驗教育。

二、團體實驗教育:指為三人以上國民教育適齡學生,於共同時間及場所 實施之實驗教育。

三、機構實驗教育:指由非營利法人設立,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在學 校以外固定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前項第二款團體實驗教育學生總人數,以三十人為限。

第一項第三款機構實驗教育,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二十五人,國民小學 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一百五十人;國民中學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 七十五人,且生師比不得高於十比一,並不得以學生之認知測驗結果或學 校成績評量紀錄作為入學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