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  ( 102 年 05 月 31 日)
第23條
本準則施行前,已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辦理之實驗教育,於本準 則施行後,得依原規定繼續辦理至計畫結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