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  ( 102 年 05 月 31 日)
第22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本準則訂定實驗教育之補充規定。

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前項實驗教育之補充規定時,應邀請熟悉實驗 教育之家長、教師、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育學者專家及其他相關人士參 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