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  ( 102 年 05 月 31 日)
第2條
本準則所稱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實驗教育),指學校教育以外 ,非以營利為目的,採用實驗課程辦理之教育,並以培養德、智、體、群 、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