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  ( 102 年 05 月 31 日)
第19條
實驗教育之實施違反實驗教育計畫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命其限期 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廢止原許可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