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  ( 102 年 05 月 31 日)
第18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機構實驗教育計畫期滿三個月前,辦理成效評 鑑,經評鑑通過者,得依第五條第一項所定期限,檢具實驗教育計畫成果 報告書及後續辦理之實驗教育計畫,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續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