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
( 102 年 05 月 31 日)
第17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了解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習,每學年應邀集審議會 委員組成訪視小組,或委託相關學術團體或專業機構輔導、訪視之。必要 時,並得請辦理實驗教育之學生、團體、機構進行成果發表;於訪視前, 應公布訪視項目,訪視後,應公布訪視結果。
前項訪視結果不佳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予以輔導;訪視結果優良 者,得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