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  ( 102 年 05 月 31 日)
第16條
辦理個人實驗教育者,應於每一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學生學習狀 況報告書,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每學年度應擬訂實驗教學計畫,每 一學年度結束後,應提出年度報告書,並於實驗教育計畫結束後,一個月 內,提出成果報告書,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辦理機構實驗教育者,應於提出年度報告書之同時,提出該年度預算書及 年度決算表,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