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  ( 102 年 05 月 31 日)
第15條
實驗教育之學生參加需由學校推薦之各項競賽及活動,得享有與其他學生 相同之機會,設籍學校於學期初應以書面提供家長相關競賽及活動資訊, 屬臨時性者,學校得另行通知。

實驗教育學生得平等參與各類競賽。

設籍學校得依實驗教育學生之實際需要,向實驗教育之學生收取代收或代 辦費。

實驗教育之學生得申請使用設籍學校之設施、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