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  ( 102 年 05 月 31 日)
第13條
申請個人實驗教育者,其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籍設於原學區學校;申請團體 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其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籍設於直轄市、縣(市 )政府指定之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