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總則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方性教保服務方案之規劃、實驗、推展及獎助。
二、幼兒園之設立、監督、輔導及評鑑。
三、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及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普設之推 動。
四、教保服務人員之監督、輔導、管理及在職訓練。
五、幼兒園親職教育之規劃及辦理。
六、地方性教保服務基本資料之蒐集、調查、統計及公布。
七、其他地方性教保服務之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