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附則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57條
本法施行前已具下列條件,於本法施行之日未在職,而自本法施行之日起 十年內任職幼兒園者,得由服務之幼兒園檢具教保服務人員名冊及相關訓 練課程之結業證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分別取得園長、教 保員、助理教保員資格,不受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 限制:

一、業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核定在案之幼稚園園長、托兒所所長 、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戊類訓練課程,或已依兒童 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托育機構主管核心 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得取得園長資格。

二、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具保育人員資格、或已依兒童 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教保核心課程並領 有結業證書者,得取得教保員資格。

三、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具助理保育人員、或已依兒童 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教保核心課程並領 有結業證書者,得取得助理教保員資格。

本法施行之日在幼稚園擔任教師,或在托兒所擔任教保人員,其於本法施 行前已具前項第一款條件,於前項年限規定內任園長者,得取得園長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