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附則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56條
本法施行前之公立托兒所、幼稚園或經政府許可設立、核准立案之私立托 兒所、幼稚園,應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將符合各該法令規定之在 職人員名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本法施行前,已取得托兒所所長、幼稚園園長、助理教保人員、教保人員 、幼稚園教師資格,且於本法施行之日在職之現職人員,依下列規定轉換 其職稱,並取得其資格:

一、托兒所所長、幼稚園園長:轉稱幼兒園園長。

二、托兒所助理教保人員、教保人員:分別轉稱幼兒園助理教保員、教保 員。

三、幼稚園教師:轉稱幼兒園教師。

第一項經備查名冊且符合前項所定轉換資格者,併同前條幼兒園改制作業 辦理在職人員職稱轉換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