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總則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保服務政策及法規之研擬。
二、教保服務理念、法規之宣導及推廣。
三、全國性教保服務之方案策劃、研究、獎助、輔導、實驗及評鑑規劃。
四、地方教保服務行政之監督、指導及評鑑。
五、教保服務人員人力規劃、培育及人才庫建立。
六、全國性教保服務基本資料之蒐集、調查、統計及公布。
七、教保服務人員權益保障事項之推動。
八、協助教保服務人員組織及家長組織之成立。
九、其他全國性教保服務之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