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總則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3條
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