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實施準則  ( 98 年 02 月 24 日)
第8條
學校主管機關辦理查證,得視其狀況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函請學校書面說明、答辯,必要時並得命其提出相關文件資料。

二、得不經事先通知,到校查訪,學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三、訪談該校學生、家長、教職員工或相關人員,並作成書面紀錄,交受 訪人簽名確認。

四、請求相關機關職務協助。

五、其他適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