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實施準則  ( 98 年 02 月 24 日)
第7條
私立國民中小學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學校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並 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後,應回復適用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一、不符合第二條規定資格。

二、違反本法及相關法令。但依本準則免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三、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評鑑結果,辦理不善。

四、未依備查之計畫執行或成效不彰,影響學生受教權益。

五、其他經私立學校諮詢會認有辦理不善之情形。

學校主管機關知有前項情形之虞者,應自知悉之日起進行查證,並應於二 個月內完成查證,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最長不得逾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