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實施準則  ( 98 年 02 月 24 日)
第3條
私立國民中小學校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其辦理下列事項,得 不受本法及中央或地方政府相關法令之限制:

一、增設班級。

二、招生之班級數及人數;入學方式及其名額之分配。

三、遴聘校長、專任教師之年齡。

四、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但以學校具有完善之助學機制 者為限。

五、辦理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或學校內之教育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