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實施準則  ( 98 年 02 月 24 日)
第15條
私立國民中小學校經處分回復適用法令者,其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第 三款規定聘任之校長或教師,應自回復適用處分下達之學年度結束之次日 起解聘,其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者,應辦理退休或資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