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  ( 101 年 04 月 24 日)
第6條
學校應主動公開下列資訊:

一、學校校務經營計畫。

二、班級或學校年度課程規劃、教學計畫與教學評量方式及標準。

三、學校年度行事曆。

四、學校輔導與管教方式、重要章則及其相關事項。

五、有關學生權益之法令規定、權利救濟途徑等相關資訊。

六、其他有助學生學習之資訊。

家長得請求前項以外與其子女教育有關之資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教師 或學校不得拒絕。

每學年開學後二週內,班級教師應協助成立班級家長會,並提供其相關資 訊。每學年開學一個月內,學校應協助成立全校家長代表大會,並提供相 關資訊,以協助成立家長委員會。

前項學生家長資訊之提供,其涉及家長個人資料者,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外,並應徵得該家長書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