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  ( 101 年 04 月 24 日)
第3條
家長、家長會及家長團體,得依法參與教育事務,並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學校及教師共同合作,促進學生適性發展。

家長、家長會及家長團體參與教育事務,應以學生之最佳利益為目的,並 應促進教育發展及專業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