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  ( 98 年 07 月 14 日)
第6條
國中小學生之編班,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或由其指定學校或核定 各校自行辦理,其編班方式如下:

一、國中新生之編班得採測驗再依成績高低順序以 S 型排列,或採公開 抽籤方式,或採電腦亂數方式為依據,分配就讀班級;編班後補報到 之新生或轉學生,由原辦理單位採公開抽籤方式分配就讀班級。

二、國小新生之編班得採公開抽籤方式,或採電腦亂數方式為依據,分配 就讀班級;編班後補報到之新生或轉學生,由原辦理單位採公開抽籤 方式分配就讀班級。

三、國小二年級、四年級、六年級與國中二年級、三年級因增減班需重新 編班,或國小三年級、五年級需重新編班者,得採測驗再依成績高低 順序以 S 型排列,或採公開抽籤方式,或採電腦亂數方式為依據, 分配就讀班級;編班後報到之轉學生,由原辦理單位採公開抽籤方式 分配就讀班級。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國中小新生之編班由各校自行辦理者,各校應事先公 告,並通知全體新生家長參觀編班作業,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應派員 到校督導。

學校於各班學生編班作業完成後,應立即將學生編班名冊(含就讀班級及 姓名)於校內公告至少十五日,並自公告日起七日內以公開抽籤方式編配 導師(級任教師),抽籤時應邀請學校教師會代表(無教師會者,由年級 教師代表)及學生家長會代表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