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  ( 98 年 07 月 14 日)
第5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成立國中小常態編班推動委員會 (以下簡稱編班 推動委員會) ,負責推動國中小之常態編班。

前項編班推動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教 育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教育局人員、國中小校長、地方教師會代表、 學生家長會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其中地方教師會代表、學生家長會代表 各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一項編班推動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定教育局課 (科) 長或督學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