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  ( 98 年 07 月 14 日)
第11條
編班推動委員會應規劃評鑑制度,評鑑各國中小常態編班執行成效,並於 每學年度結束前提出報告。

編班推動委員會得依前項評鑑報告,針對各校之執行成效,建請直轄市、 縣 (市) 政府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