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 105 年 10 月 06 日)
第7條
創辦人由捐助人任之,並應為經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臺 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創辦人為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應指派代表人行使職權。

創辦人以一人至三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