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 105 年 10 月 06 日)
第6條
籌設學校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興學目的。

二、學校中英文名稱。

三、學校位置、校地面積、校舍、設備及相關資料。

四、捐助人姓名與所捐財產種類、數額、捐助承諾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五、招生區域及當地學校狀況、臺商企業數、臺籍員工數及學生來源評估 資料。

六、擬設年級、科、班。

七、設校所需經費與財產之數額、種類、價值及相關證明文件。

八、創辦人相關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地、出生年月日、住址、學經歷及 經許可赴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證明文件;其為法人、團體 或其他機構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代表人者,其姓名、出 生地、出生年月日、住址、學經歷及經許可赴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 術合作之證明文件。

九、校長、師資來源及課程規劃。

前項學校校地、校舍、設備等,得配合擬設年級、科、班之分年計畫予以 完成,所需經費得分年估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