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 105 年 10 月 06 日)
第38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有關課程、設備、招生及其他學校行政組織運作等事項 ,本辦法未規定者,得準用臺灣地區各相關教育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