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 105 年 10 月 06 日)
第35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違反本辦法或有關法令者,本部得視情節,令其限期整 頓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無效果者,得停止學校部分或全額之獎 (補) 助或其他輔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