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 105 年 10 月 06 日)
第29條
臺灣地區人民擔任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校長及教師返回臺灣地區學校服務, 其任職年資,得依敘薪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採計提敘。